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大部分施工方都会做好有关的安全保障工作,毕竟施工方也担忧导致损害后的高额赔偿。不过不少事并不会一方风顺,譬如施工方做好的安全手段被破坏,此时导致损害还需要赔偿吗?
施工方在施工时,未在施工现场做好有关的安全手段致使别人受损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譬如道路施工方未准时清理路面挖开产生的混凝土砾石等建设垃圾,是施工方的过错,给行人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导致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已经做好的安全手段被破坏能否免责?
施工方安全保护手段是其安全保障义务,未做好的话或者被破坏也是是管理人的管理缺陷,致人损害需要担责。也就是说,假如说安全手段被破坏致使别人受伤的话,施工方仍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假如施工方想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
1、假如不可以证明或者证据不足,则推定施工方致人损害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假如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维护、管理等义务,没过错,或者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
施工方已采取安全手段,被破坏不是施工方的过错。但,施工方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施工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通过报警维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