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信息的内容包含婴儿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爸爸妈妈名字、爸爸妈妈的联系电话及住址,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为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没合法依据购买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是以其他办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虽是国家员工,但在平常工作职责中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只不过借助职务之便侵入同事的电脑获得新生婴儿信息的行为是窃取,不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故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存在多方交易、流转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信息的数目怎么样防止重复计算,均是审理重点。
本刑法修正案推行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一块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及被告人较多,获得的新生婴儿信息数目较大,且导致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干扰。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7年年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典型案例。在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实行之前,本案的审理重点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新生婴儿信息是不是是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本案中信息数目是不是存在重复计算?三是本案中1、第二被告人是不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1、新生婴儿信息是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
《讲解》实行之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存在争议。国内尚未拟定和颁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尚无明确的界定。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专家觉得个人信息是“可以达成对公民个人状况辨别”的信息;而有学者则觉得个人信息是“体现个人隐私权”的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界定,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1.觉得个人信息是指能达成对公民个人状况的辨别,被非法借助时可能对公民个生活活和安宁构成损害和威胁的信息。2.觉得个人信息是指本人不期望扩散,具备保护价值,一旦扩散,将可能对公民权利导致损害的信息。也有论者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之法益的角度,觉得个人信息具备个人隐私的特点。3.觉得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辨别特定个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