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察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含对国家员工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有什么区别是:
行为的紧急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需要是“情节紧急”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导致肯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别人名誉,给法人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别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需要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须有过错,并在客观上导致了对别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别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紧急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使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不同两者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别的人、其他侮辱行为没什么不同;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的场所,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备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办法推行。这里的暴力只是指行为人为使别人人格尊严及名誉遭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方法,不包含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假如行为人在侮辱别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付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质数罪并罚。但若是行为人在侮辱别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妨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付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侮辱罪与虐待部属罪有什么区别
、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需要需要导致紧急后果。
、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别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关系,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种案件在定罪时,假如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假如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可以定虐待部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