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
1.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需要赔偿。
2.需要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己及其员工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导致损害的行政机关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需要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名字、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具体的需要、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有什么区别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重大不同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由于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推行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不是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不是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好像有悖于“其他人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的审判。这类特殊状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可以作为普通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置。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置。
3、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需要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员工推行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需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职务违法行为;
3、需要有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需要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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