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紧急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紧急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同意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婴幼儿园、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员工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打折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合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对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紧急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婴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合抽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合管理者未准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看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备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职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紧急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置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互联网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紧急的,并可以责令中止有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员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导致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